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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网店泄露消费者信息最高罚款3万元


添加时间:2013-09-12 | 返回首页 | 分享到: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店泄露消费者信息,最高将处以3万元罚款。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10月11日之前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意见稿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擅自使用、仿冒知名网站的域名、名称、标识等,造成与其他知名网站相混淆;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等。违规者最高罚款3万元。

       在网店买了一回商品,却总受到垃圾广告短信骚扰。意见稿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的,最高处3万元罚款。

       看点一 坚持网店实名制

       2010年开始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个人网上开店的“实名制”原则。征求意见稿对网络市场主体的准入规定基本未变,但更为清晰明确。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但应提交其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住所地、联系电话等真实身份信息。

       谈到实行“实名制”的原因,工商总局表示,目的是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维护网络消费者权益。但考虑到网络市场发展现状和促进创业就业的需要,现阶段对尚不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放宽准入条件。除此之外,禁止网上“无照经营”。

       看点二 拟提高罚款额度

       征求意见稿针对部分责任义务规定增设了罚则,并提高了暂行办法中部分原有罚则的罚款额度。

       工商总局表示,此举旨在提升规章约束力,提高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成本,促使经营者更加自觉地履行法定责任义务,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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